第八十四章 举报蔡茯苓 (3 / 3)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单不过了,只需要调查一下蔡茯苓近期的资金流转情况,自然会清楚我在说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并利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语轻举报属实,蔡茯苓在挪用那笔公款进行炒股这类营利性投资之后没有迅速补上这个窟窿,那么等待她的将是长达数年的牢狱之灾。 下午六点,语轻没回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